保险责任
1、 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身故前,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先扣除已领取的保险金。
2、 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导致伤残,并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按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3、 特定意外伤害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以下任何一种或多种情形遭遇以上第一项或第二项保险事故时,我们在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同时,再按同等金额给付特定意外伤害保险金。
① 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
② 在乘坐电梯、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时;
③ 学校或医院发生的火灾;
④ 在特定节假日内;
⑤ 在遭遇抢劫时。
4、 身故抚恤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人民币1800元额外给付身故抚恤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5、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遭受伤害,经医院的医生进行必要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注:本项是对保险责任的简单描述,详细内容以正式保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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