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您指定的交通工具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
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您指定的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身故前,已领取以下第二项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先扣除此项已领
取的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您指定的交通工具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
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伤残,并达到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
称附件)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按附件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您指定的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
残保险金。如果自该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
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附件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程度时,如果各项伤残等级不同,
我们仅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项伤残等级相同,则我们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
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按照被保险人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1 级)计算。
被保险人因不同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附件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程度时,如果同一部位和性质的
伤残参与了两次或两次以上伤残程度的构成,则我们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
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比之前任何一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都高,且我们之前已给
付了给付比例较低的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给付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时需扣
除之前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之前任意一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高于或等于后次伤残程度
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合同指定的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
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指定的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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